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了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涉及认证相关的部门规章修订梳理如下:删除《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相关内容如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删除《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内容如下: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六)将第九条第二项“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七)将第十一条第三项“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